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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蜂胶》国家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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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已于2009年7月8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 GB/T24283-2009,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无疑是规范蜂胶产业和蜂胶市场的一件大事。为使业者能够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及与《蜂胶》(SB/T10096-92)有何不同有所了解,更好地贯彻本标准,在本标准文本尚未出版发行之前,先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依据及编制要点做一简单介绍:

一、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近十多年来,
蜂胶产品市场发展十分迅速,蜂胶原料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本标准制定之前,虽已有原商业部《蜂胶》(SB/T10096-92)行业标准,但随着蜂胶市场的发展变化,以上标准部分内容和权威性已不适应现实情况。蜂胶产品市场已形成跨行业的大市场,有必要出台适用性、权威性更强的国家标准,从蜂胶制品的源头,即作为制品原料的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质量抓起。本标准将有利于蜂胶及制品的市场监管和规范。

二、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
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加工、贸易,规定了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定义;规定了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以及试验方法;规定了蜂胶生产的特殊限制要求;提出了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真实性要求,规定了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

三、样品及检测数据

本次制标的
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样品采自北京、上海、湖南、辽宁、河北、贵州、山东、四川、江苏、湖北、山西、黑龙江、安徽、河南、吉林、浙江、陕西、内蒙古、宁夏、新疆等蜂胶产地,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本次制标所检测和收集的各项数据,来自535个
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样品,共获得各项直接统计检测数据1104个,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还参照了巴西、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

四、本标准与《
蜂胶》(SB/T10096-92)有何不同

⒈《
蜂胶》(SB/T10096-92)仅是适用于蜂胶原料,俗称毛胶,也就是说,该标准只管蜂农,对蜂胶提取的生产加工环节无法控制。毛胶不能直接生产蜂胶制品。蜂胶制品须以蜂胶乙醇提取物为原料。蜂胶乙醇提取物的生产是独立的环节,由专门的工厂进行。因此,将蜂胶乙醇提取物作为本标准适用对象,是非常必要的。

⒉ 与《
蜂胶》(SB/T10096-92)相比较,感官要求在文字和内容上做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去掉了感官要求的“结构”项,将颜色改为色泽,增加了褐色、黄褐色、灰褐色、青绿色、灰黑色;首次提出了蜂胶乙醇提取物的感官要求,据其组织状态特点,保留了结构项,表述为“断面结构紧密”。

⒊ 理化要求规定的乙醇提取物含量为:≥60%的定为一级品,以利于实行优质优价,鼓励生产优质
蜂胶;≥40%定为二级品,一方面考虑到蜂胶资源的充分利用,另一面也让乙醇提取物含量≤40%的蜂胶按标准规定拔拔高,促进蜂胶质量的提高。

⒋《
蜂胶》(SB/T10096-92)规定的总黄酮仅为定性反应,没有量化指标,也就是就说,只要有黄酮类物质存在,就算合格,无疑会使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的总黄酮含量差距过大,而不能反映产品质量的优劣,这显然已落后于市场的要求。
本标准依据检测结果,规定了
蜂胶总黄酮含量指标:即原料蜂胶总黄酮含量分别为一级品≥15%,二级品品≥8%;蜂胶乙醇提取物总黄酮含量一级品 ≥20%,二级品≥17%。这样分级既考虑了蜂胶资源的充分利用,适应蜂胶提取物的质量现状,也达到了鼓励更多地生产加工优质蜂胶乙醇提取物的目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本标准的国际影响。

五、为便于总黄酮检测方法的应用,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保健食品和市场抽查的检测方法相一致,避免出现不同检测方法的数据差异,总黄酮含量的检验方法选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年版)《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中的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方法,该方法简便易行,通用性强,但在文字表达上比较简单。本标准对该方法操作细节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提高操作上的准确性,更适应企业的需要。

六、氧化时间未作变动。“杂质和蜂蜡”指标,在检测上与乙醇溶物含量有重复性,故不保留。碘值和酚类化物含量这两项指标,出口不检测,国外不要求。
蜂胶的总体质量评价通过总黄酮含量和氧化时间基本可以表示,故本着减少重复性检测的原则,不设立碘值和酚类化物含量指标。《蜂胶》(SB/T10096-92)中铅含量指标不能与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接轨,且蜂胶的安全卫生指标不应只是铅含量,还应有砷、汞、六六六、滴滴涕以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指标,这些要求应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为准,本标准不另行规定。

七、真实性要求。这一条目前限于鉴别真假
蜂胶的方法尚不成熟,但在蜂胶市场真假问题又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本着有要求总比没有要求好,先起步,再完善的思路,提出了蜂胶的真实性的基本要求。即“不得加入任何树脂和其他矿物、生物或其提取物质”和“非蜜蜂采集,人工加工而成的任何树脂胶状物不应称之为‘蜂胶’”,针对掺假作假者提出要求,进行告诫。并可为专业机构通过感官等方法能够鉴别出的假的或掺假的蜂胶提供监管依据。

八、特殊限制要求。根据当前影响
蜂胶蜂胶乙醇提取物质量与安全的突出问题,本标准提出了二条特殊限制要求:

⒈ “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采胶器等采集
蜂胶,不应在蜂箱内用铁纱网采集蜂胶。” 检测发现,蜂胶中铅含量与蜂胶生产的落后方式有密切关系。尤其纱盖胶中的铅含量普遍较高,而用采胶器采集的蜂胶,铅含量较低。

⒉ “不应高温加热、曝晒”,减少
蜂胶有效含有和挥发性物质的挥发。

综上,本标准更有利于为监管
蜂胶生产环节,推动改善落后的蜂胶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提高蜂胶质量和安全性。

随着本标准的实施,有关部门应加强
蜂胶生产及加工提取环节的监管力度,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以进一步规范和繁荣蜂胶市场。本标准毕竟仅是蜂胶制品的原料标准,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蜂胶制品的质量。因此,建议下一步应考虑制定相应的蜂胶制品国家标准,以利于管好终端市场的蜂胶制品。

制定本标准时,因
蜂胶真实性理化鉴别方法尚不成熟,使本标准留下很大遗憾。可喜的是,蜂胶
真实性理化鉴别方法的研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望在修定本标准时采用。